(一)一般管辖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在处理或者决定管辅①可能构成级及V级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在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③沙及其他行政区的事故;④其他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2)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在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N级、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事故:③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指定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④本级有关部门负资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⑤其他需要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在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的事故;③在本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④涉及其他省级行政区的事故;⑤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部指定组织调在处理的事故;⑥其他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在处理的事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作出具体规定。
(4)卫生部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1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国务院指定或者卫生部认为需要卫生部组织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特珠管辖
(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可根据事故情况,将在本级管辖范围内的但危售程度较轻的食品安全事故交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在处理。
(2) 事故革事单位与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肇事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在处理,事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资料。
(3)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被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上置的原则是:
0的,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放对公众遗成的健康危背。是
(2)定位。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平故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充分重视预防控制:坚持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防控能力,防惠于未然。
(3)机制和职责。统-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应急机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和公安、监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共同参与,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职责的工作机制。
(4)方法。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重视事故防范和应急等的宣教培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 边报告、边调查、边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后果;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科学、迅速正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首先应对接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包括疑似事故)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同时报告上级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启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处置程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调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情况与应急处置进展等信息的及时准确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公布事件情况并及时与公众及媒体充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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