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都有关于信息互通的相关规定。
(1) 1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授权、卫生部组织,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发新闻稿、接受媒体采访等多种形式进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与新闻发布,并对中央新闻单位发布的重要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2) I级及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授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及时发布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为群众释疑,做好食品安全的科普教育,并配合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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